首页 > 通知中心 > 文章详情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3日 14:30:17

来源:本站

【打印】

分享:

河北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河北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冀政字〔2021〕66号),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布局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依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国知办发服字〔2024〕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是指围绕河北区域发展战略,面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包括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生产力促进机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等,是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以知识产权普惠服务为基础,培养发展特色服务能力,为高价值专利、知名商标品牌、优质地理标志培育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支撑,助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鼓励支持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园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各类产业园区等加强网点布局,贴近服务对象,呼应创新需求。

第四条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北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认定和统筹管理,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各市、雄安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培育、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报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团队人员应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掌握知识产权基础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能力。

(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全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有成功案例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应当具有自建、购买或租用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和信息检索分析工具等。

第六条  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申报材料包括:

(一)河北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申报表(见附件);

(二)相关工作制度。

申请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申请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形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所在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择优向省局推荐。

(二)省有关单位可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省局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并发布名单。

第九条  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按照有关通知要求申请续期,每次续期三年。

第十条  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机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主要服务事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通过所在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省局报备。

第三章  网点建设

第十一条  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保障资源和资金支持,加强人员培训,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和新媒体,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探索开展个性化、差异化、数字化服务。

第十二条  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面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下列基础服务:

(一)知识产权咨询服务。通过电话、网络、窗口等渠道开展知识产权政策、知识产权业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等相关服务。

(二)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服务。充分利用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关公共服务产品,提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查询和检索服务。

(三)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服务。通过展览、讲座、论坛、公开课、出版物等形式,普及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传播公益性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成果,推广优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和典型案例,培养提升科研人员和在校学生知识产权素养和实务技能,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第十三条  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依据区域特色和行业需求,立足自身资源优势,主动开展特色服务。

(一)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服务。聚焦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咨询、产业检索分析、行业发展态势研究、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区域或行业知识产权数据统计分析等,服务政府决策,助力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强链增效,为区域创新发展提供服务支撑。

(二)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通过产学研专利技术帮扶支持等形式,深度挖掘中小微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布局、维权、风险防范、转移转化等服务,开发适合中小微企业需求和创新能力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助力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促进中小微企业实现以专利产业化为成长路径的内涵式创新发展。

(三)知识产权数据库及工具平台开发。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需求,开发特色化、差异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专题数据库和信息分析工具。搭建移动客户端、小程序、公众号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移动宣传服务渠道。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局对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在网点建设方向、业务规范制定、能力提升培训、交流平台搭建、工作成果推广、组织路演推介、服务入园入企等方面进行指导。

各市、雄安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建设保障和宣传推广,开展网点培育,组织人才培训、网点交流,引导服务网点结合区域优势、地方需求和自身特点科学有序发展。

第十五条  各市、雄安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网点所在单位要强化经费和人力保障,共同促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规模化、层次化、规范化发展。

第十六条  鼓励各网点间,以及网点和其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间,加强交流协作和资源分享,跨领域、跨区域开展协同服务、业务交流、课题研究等。

第十七条  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填写工作总结表,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局。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公共服务工作的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当及时整改,整改期为半年。到期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省局撤销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认定。

第十八条  对于在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服务机构,一经发现将终止或撤销认定。三年内不得再提交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采取逐级申报的形式,符合条件的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可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内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指导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冀市监办〔2021〕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申报表.pdf




转载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

声明:本文部分图片、文字及观点来源于网络,主要目的在于分享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请予以告知,我们会在24小时内删除相关内容


服务热线 : 0311-88983777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日 8:30-18:30
邮箱 : hbipc@vip.163.com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北京汇智英财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中山东路856号科技中心3号楼1层

河北知识产权

运营中心

Copyright   ©   2021    北京汇智英财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版权所有   冀ICP备2024077064号-1

服务热线

0311-88983777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