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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的本省公民和法人;
2、遇到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事项或案件的本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申请授权的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和诉讼咨询等服务;
2、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及赔偿额估算的参考意见;
3、协调有关机构,研究促进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合理解决的方案;
4、对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滥用知识产权和不侵权诉讼的案件,组织研讨论证并提供咨询意见;
5、为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知识产权预警服务;
6、对大型体育赛事、文化活动、展会、博览会和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事项,组织提供快捷的法律状态查询及侵权判定等服务。
包括启动程序和终止程序。
1、启动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两种。
一般程序(依申请启动)
(1)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维权援助中心提出援助申请,同时递交有关材料。
(2)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维权援助中心可以进行调查。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或予以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备、清楚的,维权援助中心在收到维权援助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维权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特殊程序(主动介入)
对于重大知识产权案件,维权援助中心可根据情况主动介入,协助申请人及时有效地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活动。
2、终止程序
(1)维权援助事项办理完毕;
(2)申请人不再符合接受维权援助的条件;
(3)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援助或者严重违反援助协议的;
(4)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方法有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和民事诉讼五种。
1、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的协商和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活动。
2、调解是指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调解人从中协调,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互作让步,达成协议,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活动。
3、行政处理是指知识产权纠纷有关的当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知识产权纠纷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活动。
4、仲裁是指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审理,由仲裁机构做出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制度。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裁决或调解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也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审理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或履行义务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并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客观地认定事实,忠于事实的真相。这也是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地适用法律,辨明是非,明确责任,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准绳的法律,既包括实体法,又包括程序法。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具体体现。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指任何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当事人违法犯罪都应受到平等的追究和法律制裁。不论当事人职业、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有何差别,不论其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非法人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容许当事人有任何法外特权,不容许因人而异,不论是中国当事人还是外国当事人,除受对等原则限制外,在适用法律上也一律平等。任何当事人就同一性质的纠纷寻求解决时,均应享有相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权利,只要纠纷事实相同或相近,就应当得到相同或类似的法律后果。
由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性,科技迅速发展等原因导致的知识产权立法滞后,以及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公平为价值取向的法律却不一定带来公平。要解决法律与公平之间的矛盾,就要借助于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于兼顾公平合理原则的适用,应立足于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并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及在程序上的具体要求,这样既能严格依法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能在显失公平的个案或特殊情形下兼顾公平合理,真正实现对公平价值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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